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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击鼓鸣冤能否行得通?这是一个高难度的技术活

作者: 兵权 2022-07-18 18:38:53

在各类古装剧里面,经常能够看见“击鼓鸣冤”“拦轿喊冤”等一些桥段,衙门口的鼓声响起,之后县官就会升堂,让观众以为古时候的百姓告状十分简单,而这只不过是一种戏剧演绎罢了。那么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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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的那面喊冤鼓叫做“登闻鼓”,初见于汉文帝时期,到了晋朝的时候,那面被用来诉冤的被叫做“登闻鼓”。不过登闻鼓当时是只限于京都,其他各地的县衙是不会有的。《隋书·刑法志》表示:百姓有冤案,可以依次向县、州、郡衙门,直至京都的尚书省控告,如果仍不能得到解决,便可到皇宫前去击“登闻鼓”,由专门的官吏将诉状奏报皇帝,再由皇帝亲自过问。

不过虽然法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不过自有“隋”一朝兴起,至“唐”取而代之,不论是文帝或者是炀帝,他们一次都没有接见过到京诉冤的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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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李渊建,其沿用的便是大隋律。武则天建立“大周”之后,下诏在朝堂两侧专门设置一种供人们上述诉冤的匣子,称之为“匦”,有专人会负责进行管理,每天拂晓的时候拿出去,等到了傍晚之时再拿回来,要是里面有诉状的话,接着展开下一步的处理。

在宋朝之时,太宗赵光义下诏设置“登闻鼓院”,且将唐朝的“匦”改作“检”。而且还有一个明文规定,要是有人击鼓鸣冤了但是证据不足,或者是口供不实,那么轻则发配,重则处斩。此外,要是有人敢去阻拦皇帝的銮舆,金瓜武士能够将其立毙。因此,“告御状”这样的行为,就只会出现在野史杂说、评书演义还有古装剧里面,在真实情况当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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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古人入主中原,建立了元朝以后,对宋朝留下来的那些律法做了大量的改动。根据《元史·刑法志》当中的记载:“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仍不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其中的意思就是要进行诉冤的话,得要经过大大小小、林林总总这许许多多的衙门,还是不行的话,便能够将皇帝的銮舆拦住喊冤。但要是没有经过前面的那些程序就直接去拦皇帝銮舆的话,那边会“罪之”,说不定还会掉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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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的时候,其律法变得更为严苛。太祖朱元璋下诏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由一名御史言官负责进行管理。到了永乐年间,设置在午门外的登闻鼓换到了长安左门外,由六科锦衣卫轮班值守。击登闻鼓的条件是“大冤及机密重情”,会先由锦衣卫负责盘问调查,只要发现有不实的地方,便会立毙杖下,决不姑息。而这使得那面登闻鼓成为了一个摆设,根本就没有人敢去接近。

而且,明朝的律法还有这样的规定:敢于阻拦、冲撞皇家仪仗的人,不管有没有冤情,一律都处以绞刑。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喊冤者,如果真有冤情,也需要在露天“戴枷”一个月。一个月后还有气的话,再诉说自己的冤情。有不实的话,按轻重程度或绞刑、或斩首、或凌迟、或发配。这样的处理办法就能够看出,直诉这条途径就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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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时候沿用的是大明律,顺治皇帝除了下诏把部分特别残忍的酷刑废除以外,其他的方面跟明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看守登闻鼓的人由锦衣卫变成了八旗兵丁,百姓同样不可能接近。

其余各地的官府也是有样学样,从明朝洪武末年,再到大清覆灭,同样对那些喊冤者严苛管控,要是想去击响那面鼓,又或者是想要拦路喊冤的话,被扒层皮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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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告状,就需要由当地的地保跟乡绅担当保人,并且还要聘请讼师,写明诉状,随后一层一层地往上递状子。要是没有保人跟讼师的话,最好不要再想什么告状的事情了。

清朝在顺治一朝开始,在县衙前立了“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的牌子,明确地对那些冤者进行警示:最好不要瞎告状,免得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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