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组织·第六
出自————《理论后勤学》
出自————《西方军事著作》
假定对战略形势的大估计是国家战略委员会作出的,陆军和海军的任务也是由它分配的,而且分配得很恰当,下一步就是海、陆军部接到任务后如何行动了。我们先来看一下海军为执行它的任务而如何分工。
海军都由政府委任的一名代表领导,一般习称为海军部长。
海军部长是介乎政府和海军之间的中间人物,服从前者而领导后者。无论他是不懂海军专门技术知识的文职官员,还是行伍出身的海军军官,他都必须拥有一批助手,让他们分掌对海军各单位分配海军所负任务的职能。因为战略已由国家战略委员会考虑,留给海军的只是战术职能和后勤职能。“战术”一语,这里是广义而言,指的是“在战斗中使用作战部队的理论”。因为“为了战争目的而运用一系列战斗的理论”(即战略)是由国家战略委员会负责提出,这一部分就不在陆军部和海军部考虑范围之内。这两个部各自独立工作,只注意在战斗中使用部队的问题就行了。说它们担负“后勤”职能,指的是它们要为战争的进行提供所需的手段。
因此,海军部的首脑将由两个职责分明的工作班子或委员会加以协助:其一是参谋部,行使战术职能;其二是后勤部,行使后勤职能。国家战略委员会分配给海军的任务,是海军部必须完成的使命(下达的任务当然是以一般性军语表达的)。为使任务得以完成,必须把一般性军语表达的任务变为海军的具体任务,而且每项具体任务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这个转化过程包含着大量的技术工作。把任务分配给海军所属各单位,要通过一系列技术性命令,使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够相互配合,协同一致地执行。参谋部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必须努力促进任务的完成。所以参谋部自然是在海军部长和海军其他各部门之间起承上启下作用的一个机构。这样,我们就为使用海军部队去赢得战斗作好了准备。
要对提供作战手段的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由于工作量巨大,业务相当繁杂,以致任何个人都无法胜任。因而为海军最高当局担负面宽量大的后勤职能的办事机构,应组成为后勤部。
同样,海军接受上级分配任务的下属各单位指挥官,也必须拥有相应的作战和后勤机构,因为如由他一人指挥,他也是无法胜任的。
参谋部和后勤部应当是性质相同的机构,就是说,一般参谋人员和后勤参谋人员应当是相应的总部机构的代表。其人员最好由参谋军官团和后勤参谋军官团配备,也就是两者都经过一定的训练后,再按其军阶,输送给各单位。
为了避免无谓的陈规俗套和工作上的虚功浪费,应当授予上述两个机构的每个工作人员以广泛的权力去处理本部门的事务。每个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与其他人协同配合,执行整个计划的一部分,或者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特定部分,从而成为本行的专家。他们的职责通常由有关法规和总的组织条例规定;他们所在科室的具体工作按常规行事,或者按照确定总计划或管理工作的有关命令行事。不管哪种情况,他们都应当是审时度势,办理各项具体工作的专家。对工作结果负责的也是他们,因此,每位专家干他的本行工作时,都不受外行的干预。
参谋部可以看作是为了特定的某种目的(诸如确定作战部队的使用,海军政策等等)而建立的一个集体。为了达成共同的决议,应规定它定期举行例会或在参谋部领导人即参谋长要求下临时召开某些会议。为慎重起见,在准备做出决定之前,还可吸收后勤部内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会议。这对解决正在考虑的问题可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后勤部也应举行上述例会或特别会议,由参谋长主持,以便集思广益,对重要计划的估计进行深入的讨论,并了解有关部门执行重大任务的打算,从而能够协调行事,或者将可能产生的分歧向海军部长汇报,由他作出裁决。
以后勤的职能分工为基础,下一步的具体分工就有可能迎刃而解了。但这件事做起来并不象看上去那样简单,因为在许多情况下,要分派一项小任务给这个或那个单位,都会碰到人们提出种种抵触的理由。而只要我们牢记分工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工作中的重复和浪费,我们就能做到任务分配得当。只要坚持把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员组织在一起,工作中的重复和浪费是能够克服的。
这里,我们先从基本分工说起,参谋部的头一项主要任务是在战时和平时备战时制订使用海军部队的作战计划。为使作战计划能以事实为基础,首要的是一条是:参谋部门必须掌握情报手段,也就是收集、分析和分发有关可能之敌或现实之敌的最新情报。因此,在情报收集与作战计划制订之间应有最紧密的联系。参谋部的第二项主要任务是按照上述计划拟制有关命令。这样,参谋部就必须设有负责拟制命令的单位。
与上述主要任务紧密相连的辅助任务是:
(一)为实施战术部署而筹划必需的人员:规定征召官兵的合格条件并对他们的征召和录用进行监督,但属于后勤部门者除外。
(二)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实施教育和训练,并对各教育与训练系统实行全面监督,从而确信各种人员能适应战术计划中规定的战术要求。
(三)主管所有作战人员的任命并执行晋升法令。根据后勤部的建议,任用后勤人员。
(四)行使更高一级的职能,如在整个海军中执行纪律。
(五)依据建立参谋部的有关法令,制定该部的工作条例。
(六)建立行使其他职能所必需的机构。
(七)由参谋部的成员进行工作检查,以了解海军工作效率情况。
为执行参谋部的命令和实施海军的全面经济管理,后勤部应担负参谋部本身不负责的其他一切职能。如:
(一)后勤人员的教育和训练。
(二)规定进入后勤部门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及条件,将后勤部必需的人员上报参谋部任用。
(三)向参谋部提出后勤部人员晋升的建议。
(四)负责船只建造、修理及有关岸上设施的全部工作。
(五)制造所有军械、设备,军服及被装,并负责其修理、分配或接收。
(六)行使同卫生勤务(包括卫生器材补给)有关的全部职能。
(七)采购及分配绐养或批准给养的采购。
(八)采购及分配其他一切必需的补给品。或批准采购。
(九)行使与海军人员薪饷及津贴有关的全部职能(包括其帐目)。
(十)行使财务审计职能。
(十一)分配基金。
(十二)行使为海军提供运输和为陆军提供海上运输的职能,并主动或根据要求(尤其是为参谋部)搜集、分析和分发可能对战术决策有用的运输设施方面的资料。
(十三)对海军所占地区(包括前进基地)内的民政机关提供给养(但已建立有效的民政机构者除外)。
(十四)向海军行政机构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十五)拟定向国会或议会提出的预算。
(十六)向工作人员提供宗教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必需品。
(十七)对于退休金申请及因海军征用而造成损失的赔偿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十八)对海军在用或待用的机器负有制造、修理和维护的全部责任,并提供维修和操作的全部人员。此处“机器”一词系指除舰只本身外不包括在军械之内的一切机械设备。
(十九)对岸上设施(如船坞、军营及仓库等)的管理进行监督。
上述各条并未将参谋部或后勤部的全部职能包括无遗;而只不过是指出其工作的若干大项而已。
至于整个海军的组织可以概述如下:
海军部长:是海军的政治首脑,在国家战略委员会与参谋、后勤两部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也在这些部与国家首脑之间以及与立法机构之间起同样作用。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指挥和任免海军中任何一个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海军参谋部:
一、参谋长:是海军部长在作战事务方面向所有下属人员发布指示的发言人并代表整个参谋部;在参谋和后勤两部举行联席会议时担任主席,并全面监督两个部所属一切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 人事处长:负责全面监督军官和各军校学员(分配到后勤部的除外)的任命;征召新兵;处理伤员;兵员补充;分派指挥官(将级军衔的军官除外);在一般情况下,对分派到舰队前的人员的实习训练进行指导(后勤参谋军官除外),但不能对在国立军事学院或参谋学院学习的人员进行控制(从那里分派就职者除外);是海军首脑在较高一级实施纪律措施的部门;执行有关提升或降级的法规。
三、海军参谋学院院长:领导海军参谋学院的教职人员,并对学院的管理工作及效率负责;将参谋学院通过历史研究及第一手工作所发展的战术原则呈报参谋部,供其采用;提出作战计划和使用舰队的演练计划;提出从国家情报局获得的有技术价值的情报;提出关于教学的建议;负责作战日记的分类与保管;对整个海军的教育工作(属人事处长管辖范围者除外)提出建议。
四、作战处长:通过发布具体落实的各种命令,执行或指导执行参谋长确定的舰队使用计划;分派海军军官和后勤科长;向参谋部推荐可升为将军的军官;命令检查委员会查明各大单位的效率,审阅其检查报告。并摘要呈报参谋部;对海军管辖范围内的海岸防御工程及其他海岸设施进行全面监督。
五、海军民兵司令:按照参谋部确定的总计划,对海军民兵的组织及动员实施全面领导;规定民兵的训练和教育课程,负责进行检查,使之适合实际需要,并向参谋部汇报有关情况。
六、交通处长:就战时可能使用的交通线向参谋部提出建议;按照参谋部所定作战计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交通线;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七、 外事处长:处理涉及敌方及敌方领土的问题;管理译员、出版物及各种联络人员;管理保密工作;管理电报业务;处理不属于整个参谋部职权范围或参谋部其他机构不管的种种军务。
(二)后勤部:设下列各处,每处设一处长。
一、 机械工程处:主管海军所有舰船使用的推进机械(不是飞行推进机械)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并管理有关的承办厂商;编制本处必需品的预算,包括为维修和开动海军舰船推进机械(不是飞行推进机械)所需燃料的预算;等等。
二、 军械处:为国营军械工厂提供各类军械的规格及所需军械的总量;办理军械的请领及军械修理,并对海军军械的效能及分配情况行使一般监督的职能。
三、海军工程处:主管所有海军舰船(不是飞机)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并管理有关的承办厂商;编制本处必需品的预算。
四、 财务与供应处:主管拨给海军的全部基金的开支,负责购置其他部门不管的各种补给品,提出预算,并负责记帐,等等。同时,负责向国营军服工厂提供各种服装的规格及海军总需要量,并及时提出服装的申请。
五、 医疗卫生处:将海军官兵人数、卫材补给品(包括器材)总需要量和品种,以及所需医院床位通知国家卫生医疗机构负责人,并进行分配,监督工作的执行。
六、前进基地处:根据作战计划的安排,为军事防御设置前进基地;为基地配备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训练;为其他岸上设施(包括海岸防御工程)等配备陆上警戒人员;并向其他各处提交所需补给品及设备的预算。
七、通信处:提供电报、通信服务及通信兵。
八、 航空处:主管飞机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并管理有关承办厂商;按照总计划的要求组织飞行活动;负责训练及其组织工作;提出本处需用品预算并办理请领。
九、法律事务处:在海军部任何部门需要时,负责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指导海军部管辖范围内控告案件的准备工作,并了解其控诉情况;审查案件的记录,以便最后批准和执行判决;在可能发生的任何其他法律纠纷中充当海军部代表;负责解释适用于海军的法律;管理军事罪犯和战俘。
十、 宗教事务处:主管海军人员的社会和宗教福利,并提出改进建议;在战俘中进行有组织的工作;等等。该处还可进行社会调查,了解民间劳动阶层的有关情况,如发现任何阻挠海军和陆军战时靠之供应燃料、军火或其他补给品的工矿企业正常工作的情况,应行上报。
十一、运输处:负责监督对海军平时或战时可加以利用或可能加以利用的所有运输设施进行调查;安排好上述运输手段待用的准备工作,对短缺的运输工具的类别和数量作出预计;满足一切正当的运输申请;为陆军提供海上运输;提出保证本处正常工作的预算。
十二、年金处:对所有申请年金和因参加海军遭受损失而申请补偿的要求,进行调查;提出关于一上述项目补助的建议;提出满足上述要求的拨款预算。
十三、公共工程处:主管房屋、船坞及其他公共工程的设计、建造和修理,并提出有关预算。
十四、给养处:为海军人员采购给养并进行、或者批准给养采购;提出采购预算。
各处处长应就本处人员以及后勤部内与各处有关的专业人员的任命、晋升和职务分配向参谋长提出建议;并负责管理上述人员的教育与训练工作(但医疗卫生处是例外,该处教育工作是全国性的,而不是部门性的);同时还负责本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记录,并编制预算。
海军部下一级所属单位有:(一)舰队;(二)国内岸上指挥部;(三)海岸防御指挥部;(四)交通线。
(一)舰队:舰队的最高领导是舰队司令(海军上将)。作为一个大作战单位的主官,他要受海军部长(通过参谋部)的统一控制(通过任务的分配实施)。指导原则应当是:舰队司令服从集中指挥的程度,必须限制在保证他能与其他单位协同的范围之内;换言之,总部给舰队司令下达的命令,只须原则规定他必须做到合作,而不一定要详加说明。舰队司令的指挥机构与海军参谋部及后勤部相似(但规模较小),其成员也是专门培训过的参谋军官。
一、 参谋部:参谋长。
(一)人事副参谋长。
(二)作战副参谋长。
(三)对外事务副参谋长。
参谋部的各项职能,在上述三人之间分配;因此,每人都将担负相当于海军参谋部的一个或几个处的工作。
二. 后勤部:其所辖各处将担负相当于海军后勤部一个或几个处的职能并分别接受海军后勤部各有关处的统一控制。各处均由一名“检查官”领导。后勤部所设各处如下:
(一)机械工程处。
(二军械处。
(三)海军工程处。
(四)财务与供应处。
(五)医疗卫生处。
(六)前进基地处。
(七)通信勤务处。
(八)航空处。
(九)法律事务处。
(十)宗教事务处。
(十一)运输处。
(十二)给养处。
(二)国内岸上指挥部:应授权某一指挥官主管,其地位相当于舰队司令。指挥部组织如下:
参谋部:参谋长。
一、 人事副参谋长。
二、 对外事务(杂务)副参谋长。
后勤部:与舰队后勤部大致相同,各处主管人为“检查官”(不同的是多一个公共工程处)。
(三)海岸防御指挥部:由一位指挥官全权主管,其地位与岸上设施指挥部主官相同。指挥部组织如下:
一、参谋部:参谋长。
(一)人事副参谋长。
(三)对外事务(杂务)副参谋长。
二. 后勤部:各处均由一名“检查官”主管,有下列各处:
(一)机械工程(包括电气用具)处。
(二)军械处。
(三)财务与供应处;兼管运输与给养。
(四)医疗卫生处。
(五)前进基地处;对陆上防御提供移动支援。
(六)通信勤务处。
(七)航空勤务处。
(八)法律事务处;兼管年金。
(九)宗教事务处。
(十)公共工程处。
如某一岸上指挥部(船坞)与某海岸防御指挥部是在同一个地点,两者可由一名指挥官统一领导;另有参谋军官和后勤军官各一;以行使有关制造、修理和防御的全部职能。
(四)交通线:海军在这方面的第二级控制系统是联结基地和前进基地的一套管理机构,其所属单位很多,而且互不相同,有不受任何舰队管辖的补给辎重指挥官,也有基地指挥官(其机构使用时还须加以调整)。但在组织上都必须遵循人员配备的一条总原则,即:由于工作任务的需要,应坚持上下对口,即要有相应的参谋军官和后勤军官。
第三级控制系统是舰队下辖的分舰队,主管人为海军少将。其参谋机构和后勤机构均与舰队上下对口,只是人数较少,有些处、室要完成舰队几个处、室的工作。
最后一级是舰船,主管人是舰(船)长。舰船参谋处可由舰(船)长及其副官组成。
舰船后勤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工程主任。
二、 军械官。
三、 建筑主任。
四、财务与供应主任,兼管运输和给养。
五、卫生主任。
六、前进基地主任(兼管军务)。
七、 通信主任。
八、航空主任。
九、随军牧师;兼管法律事务。